单位能否二次约定试用期?
南阳市人社专家细说试用期规定
人社专家现场接听热线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于晓霞)试用期能约定几次?1月13日上午,南阳市12333人社专家热线铃声不断,南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有关业务专家就市民朋友关心的试用期规定、劳动仲裁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解答。
“过了试用期,公司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13日上午,市民张女士打进12333人社专家热线咨询。她说,两个多月前,她进入一公司从事推销工作,原来说好试用期是两个月,结果两个月过去了,老板又以还要对她进行考验为由,要再试用两个月。
针对张女士的问题,专家解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要求发生了变化,单位也不能再次给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就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月20日的12333人社专家热线将迎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科)有关专家做客,为大家解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管理、留学归国人员服务等相关工作相关政策。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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